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推动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8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院及二级单位或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内部治理、实现发展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审计委员会,研究和部署审计工作,审议决策审计重大事项等,审议审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与质量监控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院设立审计与质量监控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与质量监控处在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院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七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审计与质量监控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学院审计与质量监控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保守工作秘密。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业务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不违反国家和学院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学院审计与质量监控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审计质量。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质量监控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有关要求,对学院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院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院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学院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学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五)学院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学院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学院教学、科研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院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学院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与质量监控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勘察相关活动现场;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院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与质量监控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审计规章制度,优化审计工作流程,促进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审计与质量监控处应当根据学院发展规划、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风险状况等,科学制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审计与质量监控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突出审计工作重点,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审计与质量监控处应当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履行审计职责,发挥监督、评价和建议职能,促合规、增绩效、防风险、助落实,促进完善学院内部治理,助推实现发展目标。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审计与质量监控处牵头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行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学院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计部门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学院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 学院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审计、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质量监控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与质量监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